女子买房之后忘记,时隔28年突然想起,发现早已住进了陌生人,是何情况?
现在有些人心大到让人难以理解,自己的房子竟然多年不去看一下,查看发现被人住了。深圳就发生了一件更离谱的事情,女子28年前买的房,她竟然忘记了这件事,知道某一天她才想起来:28年后去看这套房,发现里面早已经住了人,并且住了不知道多少年了。
张女士的弟弟这样说,1992年,姐姐在建安一路的华天花园小区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当时花了33万多。时隔28年,姐姐突然想起了这套房子,过来查看时,发现房子里住进了陌生人。
随后一群人陪同张先生来到了华天花园小区这套房子里,敲门之后无人开门,防盗门问里面住的人是哪一年过来住的,对方说一直在这边住。随后问对方是否知道这套房子的房主,对方说是一个姓林的人。随后对方不愿再回答问题,将门关闭了。
后来来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负责人表示,物业方面没有正式摸底过房主的情况,这家人一直住在里面,管理费一直在交。小区居民说,房主很久就不见了,这个信息被现在的这家知道了,然后撬开门住进去了。这家人是撬门住进去的说法,得到了很多小区居民的认同。
张先生的姐姐当时购买房子后并没有及时去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手里只有购房合同。目前张女士的弟弟正在正在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房子。真金白银花了33万买的140多平米的房子,竟然能忘28年,实在让人无法理解,可能是家里房子太多了,管理不当。不过现在的价值估计好几百万了。
那么这家人非法侵入张女士姐姐家,并且入住了这么多年,那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张女士又该如何赔偿呢?
时隔28年突然想起买了套房的房主怎么才能收回房子?
时隔28年突然想起买了套房却被占的张女士拿房产证去物业登记,物业就承认她是业主。之后,管理处会协调公安机关,把跟业主没有关系的人员清理出小区,但是张女士当时付款之后,因为忙迟迟没去办房产证,这是眼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张女士当时买了房子就付全款了,就她一个人的房子没做房产证,开发商单位早就拆了,现在人都换了三四拨了。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宝安房管所负责人表示,按照以前有这个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认这个事,就可以换红本了。但是现在需要网签,必须提供几项资料,而恒基被宝安集团收购了,只能恒基地产延续过来的公司来出面,问题就卡在这里。
宝安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实了张先生与房主的关系后,表示因为事情比较久远,所以需要核实资料真实性,找到公司留底的合同原件、收据原件。如果找不到原件,公司将会核实走访、或写纸质证明。
最新消息,张女士的受委托人表示社区工作站打来电话说住户同意见面协商,正在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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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8年突然想起买了套房事件始末
1992年,张女士花了33.2万元,全款在深圳宝安华天花园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要知道,92年时33万元可比现在的百万还多,93年上海的平均工资才每月400多。而她在付款后,由于很忙,就没有跟进,后来直接把这事给忘了个干干净净。
直到最近才想起这个事,那么,先回去看看,还好房子不会动。凭记忆找到地方后,她竟然发现里面住着人。一打听,可能都住了很多年了,应该是撬锁进去的。张女士敲门询问,但对方很快就关门大吉,在物业打电话也打不通。
当张女士和弟弟一起来到当时买的那间房子的时候,发现这里面已经住进去了别人,隔着防盗门问里面住的人是哪一年过来住的,对方说一直在这边住。问对方是否知道这套房子的房主,对方说是一个姓林的人。随后对方不愿再回答问题,将门关闭了。
民法典已定,首提“居住权”,对我们的影响有多大?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 “居住权” 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多了一个“居住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01
居住权,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 房产 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前不久,深圳爆出热门事件,有女子时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上门发现,这套房已有陌生住户住了10多年。
显然,即便陌生住户在里面住了28年,也不等于就获得了“居住权”。
业主只要没有主动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益就不成立。
02
居住权的设立,影响将会十分深远。
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 婚姻财产约定、公 租房 、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
其一,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其二,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 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 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
显然,居住权的存在,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必然对 房地产 市场带来相当影响。
03
居住权的到来,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 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有了“负担”之后,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
这与租赁关系有着明显不同。虽说“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只是合同关系,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即便法拍房存在长期租赁合同,也不是无刃可解的。
居住权,更进一步。
居住权的时间期限,理论上可以无限长、直到去世才会消失。同时,居住权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不约定就不会存在租金收益。
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其一,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那么新设居住权的房子,其 入学权益、落户权益归谁所有?
其二,未来一旦开征房产税,到底该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
其三,一些 老赖借“居住权”逃避债务 ,在房屋抵押、拍卖中该如何打上补丁?
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变量。
时隔28年突然想起买了套房,上门发现竟住着陌生人是怎么回事?
2020年5月16日深圳一女子在1992年以33万元买下140多平的房子,28年后才突然想起自己还有这套房。然而她去找时却发现已有陌生人住进去,小区居民称那人是撬锁搬进去的。
1992年,张女士花了33.2万元,全款在深圳宝安华天花园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要知道,92年时33万元可比现在的百万还多,93年上海的平均工资才每月400多。而她在付款后,由于很忙,就没有跟进,后来直接把这事给忘了个干干净净。
直到最近才想起这个事,那么,先回去看看,还好房子不会动。凭记忆找到地方后,她竟然发现里面住着人。一打听,可能都住了很多年了,应该是撬锁进去的。张女士敲门询问,但对方很快就关门大吉,在物业打电话也打不通。
不过对于张女士来说,当年只付款,手续没办完,现在想证明是自己的房子还是先要办完手续。不过好在里面的住户最后表示愿意与张女士协商解决此事,而张女士房子的手续,由于年代久远,可能还得多花一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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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律师表示,如果该房产属于张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户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若达到犯罪立案的标准,该住户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产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租户近几年住在这个房子,应当支付租金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生活晨报大同—时隔28年突然想起买了套房 “鸠占鹊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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