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改革下,投行角色将回归定价中介,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发行更是对券商的定价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业界表示,“北交所经验”显露直接定价发行估值逻辑,券商需做好三方面准备。
直接定价企业发行市盈率
较行业市盈率有一定折扣
2月1日,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相继出台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文件,其中发行承销相关规则的优化备受瞩目。
证监会在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全面实行以市场化询价方式定价为主体,以直接定价为补充的定价机制。同时,为完善新股询价定价机制,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设定了采取直接定价方式的限制条件,并在科创板引进直接定价机制。上交所则表示,允许主板、科创板采取直接定价方式。
另据沪深交易所发行承销相关规则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据Wind资讯统计,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4日,北交所共发行上市新股99只(不含精选层平移企业),其中96只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发行。